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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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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有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中比较常见的如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