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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回迁房给水管漏水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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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回迁房给水管漏水的条例
关于回迁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关于加快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房建设的意见》中明确要求,要简化手续,加快城中村改造回迁房建设。审批手续前置,对列入计划的需回迁安置项目,在对村(居)民房屋实施拆迁前,按照“先规划、后拆迁”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先办理完规划条件、总平面审查、环评、立项核准等相关手续后,再实施拆迁。市国土、发改委、规划、建设、环保、房管等相关部门应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各审批部门实行“提前介入”和“缺乏承诺办理制”,对报批材料不全,但不影响审查的应提前介入审查,先行受理。


《关于加快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房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先建设村(居)民回迁用房,后进行商品房开发。凡回迁房没有开工建设的,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出让用地手续;回迁房没有竣工验收的,商品房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属地政府是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要对回迁房建设严格把关,全程监督。在整个项目实施拆迁之前与建设单位签订项目责任书,并审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凡回迁安置标准不合理,保证措施不到位的,不得签订项目责任书,不允许项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