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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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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赔偿义务人包括:


1、因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2、因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3、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比如单位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失的,是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4、因物件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