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的义务
1、《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2、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3、对被派遣劳动者应适用同工同酬。用工单位无同类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遵守劳务派遣企业的岗位限制———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5、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
6、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