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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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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支付
债权转让是否必须支付对价


从理论上说,传统的普通法认为,债权的转让必须支付对价。但衡平法上的债权转让,对价就不是必不可少的了。只有对于不完全衡平法上的债权转让,才需要对价。大陆法没有对价制度,而各国民法典也没有明确规定债权转让要支付对价。实践中,国际保理中的债权转让通常是有对价的。出口商不会无缘无故把应收账款送给保理商,出口商订立保理合同的目的是想获得融资以及其他的服务。保理商在保理业务结束时,扣除预付货款、佣金、贴息、银行账目及其他费用后,才将余额付给出口商。可见国际保理协议中的债权转让对转让人出口商与受让人保理商来讲都是“牟利”性质的。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因此,根据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债权转让合同具有无因性,并不是必须要支付对价的。


综上所述,对价和债权债务关系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对价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区别主要集中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上。但是两者也是有一定联系的,通常上债权转让要通过对价支付的方式。所以说,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大家注意区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三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