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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过限的具体认定应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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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过限的具体认定应是怎样的
实行过限的具体认定应是怎样的
(1)共同实行犯与实行过限
共同实行犯在德日刑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刑法没有对共同实行犯予以明确的规定大多是学者们从理论上下定义。共同实行犯,就是指两人以上的行为人以共同的故意实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在共同实行犯中,各个共同实行者所实施的都是刑法分则构成要件所规定的实行行为。在共同实行犯的情况下,若甲乙二人共同实行犯罪,如果甲实施了超出预谋的犯罪行为,对此,乙不负刑事责任,应当由甲对这个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要把实行过限与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行为加以区分。
(2)教唆犯与实行过限
教唆犯,顾名思义,就是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人。其特点是自己不亲白实施犯罪,犯罪意图由被唆使人最终实现。在认定被教唆人的实行过限的时候,必须对教唆犯的教唆内容进行认真考察,确定被教唆人的行为是否超出了教唆的范围。在教唆内容较为确定的情况下,认定被教唆人是否实行过限较为容易,但如果教唆犯的教唆内容较为概括,在刑法理论上,一般把这种教唆称为概然性教唆。在概然性教唆的情况下,由于教唆内容不明确,因此,只要由于教唆犯的概然性教唆而使被教唆人产生了犯意,无论实施了何种犯罪,只要没有明显超出教唆范围,都不应视为实行过限。
(3)组织犯与实行过限
组织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或者在犯罪集团中起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集团中的组织犯进行组织策划,没有直接参与实施犯罪,但只要实行犯实行的犯罪是组织犯预谋的,他对实行犯的情况了解是否具体,不影响组织犯的成立,仍应对实行犯实施的事先预谋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实行犯所实施的犯罪超出了组织犯预谋犯罪之外,组织犯对这种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由实行犯对其所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例如,甲纠集数人抢劫过往车辆财物,将女司机交乙看守,其余上车搜找财物,乙在看守过程中对女司机实施了强奸。甲对抢劫罪承担全部责任,对乙超出抢劫预谋的强奸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4)帮助犯与实行过限
帮助犯是指没有参与犯罪的实行,但为实行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因为帮助犯本人并不直接参与实行犯罪,而是为被帮助的实行犯提供帮助。这种帮助尽管对犯罪的完成起着帮助作用,与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帮助者作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往往会出现实行过限的情况。无论被帮助的人是否利用了帮助犯的帮助,只要超出了其帮助故意的范围,都属于实行过限,帮助犯对于被帮助的人的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贵任。
教唆他人做坏事,在中国同样是犯法的,被教唆人犯被教唆实行犯罪行为的,会按照共犯进行处罚判刑的,如果被教唆人没有实行犯罪行为,教唆人会从轻处分的,但是如果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是要从重处罚的。希望大家要做一个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