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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特殊风险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栏目: 法律 / 发布于: / 人气:1.88W
涉及特殊风险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涉及特殊风险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一是根据《私募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版第1条14、15款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短募长投;
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管理人不得在私募投资基金内
部设立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子份 额,规避备案义务,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二是私募基金涉及关联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关联关系情况,并提交证明底层资产估值公允的材料;
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不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2019年年末的AMBERS系统更新过程中,增加了是否涉及关联交易的选项。
关联交易是指私募投资基金与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
是否涉及关联交易中如选“是”,需在文本框中详细描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约定的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
三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
重点对私募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产品架构、底层标的等所涉特殊风险进行披露。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声明”部分所列的相关签字项,应当由全体投资人逐项签字确认。
四是针对已登记且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私募基金的备案时,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公告》发布之前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金管理人;
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待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办理通过后,按照正常流程提交私募基金备案。
【法律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七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