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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代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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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代位追偿
保险中代位追偿权和物上代位权的区别

保险财产损失是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第三人先与被保险人签订了财产损失赔偿协议,之后保险公司又对被保险人进行了理赔,那么保险公司是否有代为追偿的权利。


所谓保险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获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物上代位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


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


两者看似区别不大,但是细细说来,两者的本质区别还是显露端倪的。


(1) 权利性质不同


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则属于债的保全范畴。


(2) 权利内容不同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是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行使的则是属于债务人的权利。


(3) 权利效力不同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被代位的债务人。


(4) 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


代位求偿权仅产生于保险合同,而代位权则无此限制。


(5) 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第三人负有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则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


上述内容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的有关保险人的物上代位权的相关知识,可能有很多人都不太了解物上代位权这样的专业名词,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了物上代位权的含义还有在保险中常与物上代位权混为一谈的代位追偿权,小编在上文中为大家做了二者的区别,根据上述的内容可以清晰明了的知道二者的区别,在保险中,如果担保的物体受到损害时,那么就会出现上文中提到的两种权利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