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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权质押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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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权质押登记机关
商标权质押登记机关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第七十九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商标权质押的登记机关在《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中予以确定,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