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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及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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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及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况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及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您好,劳动关系跨越2008年1月1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关系跨越2008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之后仍存续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为以上五种情形的,支付2008年1月1日之后的经济补偿金工资基数、年限是否封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不再分段计算。 (2)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期满的。 (4)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A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B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5)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经济补偿金支付的工资基数标准 (1)月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3)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