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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财产损失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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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财产损失险条款
车辆损失险

在机动车辆保险中,车辆损失保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构成了其主干险种,并在若干附加险的配合下,共同为保险客户提供多方面的危险保障服务。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机动车辆的车身及其零部件、设备等。当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碰撞责任、倾覆责任与非碰撞责任,其中碰撞是指被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接触,如车辆与车辆、车辆与建筑物、车辆与电线杆或树木、车辆与行人、车辆与动物等碰撞,均属于碰撞责任范围之列;倾覆责任指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车翻倒,车体触地,使其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非碰撞责任,则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保险单上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如洪水、暴风、雷击、泥石流,地震等。


(2)保险单上列明的各种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等。


(3)其他意外事故,如倾覆、冰陷、载运被保险车辆的渡船发生意外等。


机动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包括风险免除(损失原因的免除)和损失免除(保险人不赔偿的损失)。风险免除主要包括:


(1)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3)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4)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品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6)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7)非被保险人直接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8)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损失免除主要包括自然磨损、锈蚀、故障,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等。


需要指出的是,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由保险合同规定,且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如中国大陆以往均将失窃列为基本责任,后来却将其列为附加责任,即被保险人若不加保便不可能得到该项危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