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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判与强奸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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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判与强奸未遂

从社会广义认识上讲,凡一方以暴力手段或者威胁手段强迫另一方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强奸(即如果女性强迫男性与其发生性行为,在多数人看来,也属于强奸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而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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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强奸罪未遂与强奸罪中止

未遂指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无法完成犯罪目的,属于未遂;中止指犯罪分子自己在能完成犯罪目的的情况下,自己主动停止了犯罪的继续,属于中止。

就强奸罪来说在日常实践中主要有几种情况不容易区分:

(1)由于男子或女子的生理原因造成不可能完成犯罪结果,如阳萎等;

(2)由于男子或女子的愚昧无知,致使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如男子不知道性交的方法;

(3)由于第三人的影响或被害人的反抗,如被别人发现。

(4)对象不能犯,如女子为死尸或所谓的女子实际为男子。

上述四种情况都属于强奸罪未遂。

而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完全可以实施完强奸行为,只是由于自己的良知或被害人的请求而停止,则属于强奸罪中止。如行为人见女子大哭不止,觉得对方很可怜,主动放弃强奸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中止。

自从我国取消了嫖宿幼女罪之后,对于奸淫幼女的行为,一般就是会按照强奸罪的量刑标准,但是实际处罚的时候却是从重作出处罚,从这点上也能看出,其实我国在不断的加强对幼女的保护。实际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时候,还要结合收集到的证据,做到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