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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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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法学界一直存有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的争议。单一要件说认为,只要具备使相对人相信代理权存在的表象和理由这一要件,不问本人是否有过错,均构成表见代理。单一要件说的特点是便于操作,只要审查相对人的表象和理由是否充分就可以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持这种观点的人还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中没有“本人有过错而相对人无过错”的表述来证明自己的观点。而双重要件说主张,除了具备表象和理由这一要件外,还必需具备本人有过错而相对人无过错这一要件。他们还认为,合同法没有专门规定“相对人为善意”的必要,因为如果相对人与代理人恶意串通或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的话,依据民法通则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则代理人的代理是无效的,根本不会产生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