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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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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合同纠纷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请求,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总和。 合同纠纷的内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内容的各个方面,纠纷内容多种多样,几乎每一个与合同有关的方面部会引起纠纷。而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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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构成


依据本条规定,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无权代理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根据更为细致的分析,后者应包括代理权外观存在、相对人善意和被代理人具有可归责性。当然,在具体适用过程中,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所包含的三个具体构成要件,目标是在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实现一种利益平衡,具有一种动态权衡的特征。

(一)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以构成无权代理为前提,这首先要求是代理;其次要求行为人无代理权,如前文所述,包括行为人自始无代理权、享有代理权但超越代理权限以及在代理权终止后继续做出代理行为。

(二)代理权外观

代理权外观,即行为人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外观表象。包括诸多情形,例如:被代理人曾以书面、口头、或者行为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通知行为人为其代理人,实际上并未向行为人授权;被代理人允许行为人挂靠本单位经营,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印鉴,包括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单位以往的业务代理惯例活动的;被代理人对行为人有授权,但因授权不明,行为人超越权限的;被代理人对行为人的代理权所作的限制,相对人无法知道的;被代理人对行为人代理权事实上所作的限制,为相对人所不知;代理人未以与授权方式相同或更具效力的方式撤回代理权的,例如被代理人采取公告授权方式,但之后未以相同方式撤回;代理权终止后,行为人仍持有代理授权书,被代理人未收回有效授权书或宣布其无效的;代理人对相对人进行了外部授权行为,或者对代理人进行了内部授权后对相对人特别通知,但之后对代理人进行了撤回授权导致代理权消灭,而未通知相对人等等。

首先小编需要为大家简单的解释一下,民法总则中第107条的规定是针对代理行为的,主要内容就是没有代理权或者是超越代理权限的人实施了代理行为,使得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的,那么这个代理的行为就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