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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事不再理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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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事不再理的裁定书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

一事不再理原则存在以下例外情形:


1、发生新的事实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248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条是关于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情况的规定。根据此条规定,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条件为发生新的事实。所谓“新的事实”,是指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的事实,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实,亦不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出的事实。原审结束前就已存在的事实,当事人应主张而未主张的事实,也不属于新的事实。


2、当事人撤诉后又起诉的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当事人撤诉后又重新起诉的案件,大多都是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与第一次均相同,符合重复起诉的条件,但在第一次诉讼中,由于当事人主动撤诉,法院并没有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因此不属于重复诉讼,因而也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