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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裁定书不服能否再审

栏目: 法律 / 发布于: / 人气:8.81K
对行政裁定书不服能否再审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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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行政裁定书如何书写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写明异议的内容及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异议成立的,写: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异议不成立的,写: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