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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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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经延长,不超过14日,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刑事拘留最长不超过37日。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


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二是聚众淫乱罪;


三是聚众斗殴罪;


四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


综上所述,聚众寻衅滋事1个月,寻衅周岁构成刑事案件的,经过诉讼,批捕,审查,法院审理,需要一年,如果判决实行,要根据判决书决定,寻衅滋事包括聚众斗殴,侮辱妇女,破坏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