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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看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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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看名义
行政复议共同名义不服如何向谁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四款规定:“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共同名义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从实践来看,大致 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共同行政行为由隶属于同一政府的不同工作部门共同作出,如某市的工商局、 物价局和税务局在财税物价大检查中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不服的向它们 共同隶属的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 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政府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某市两个区级人民 政府共同作出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对其不服的,向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 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如某省两个同级市工商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不服则可向职能部门 的共同上一级工作部门(省工商局)或者它们各自所属的人民政府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 府(该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4) 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级人民政府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某市人民政府与 该市某区人民政府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不服的则由其中较高级别的人民政府的 上级人民政府管辖,即应向某市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5) 不同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 某市工商局与该市某区工商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此不服则向级别较高的政府工 作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即省工商局)或其本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