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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否有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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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否有告知义务

在对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此时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进行行政复议。自然启动行政复议程序需要书写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而我国对行政复议的机关和具体行政复议的期限也是有严格要求的。一般超过规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此时不会再受理案件,不过此时没有超过行政诉讼期限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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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告知义务

经济监督检查并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行政机关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的权利,是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职责,符合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要求。而在经济监督检查实务中,地方财政监督部门、审计部门等正式制发的经济监督检查“决定书”,却较普遍地存在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正确全面告知行政复议相关事项的情况。此类问题的存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和行使行政复议的合法权利,有损于“决定书”的严肃性和行政机关的权威。以上是对行政复议告知义务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