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嫌疑人必须告知他原因吗?
应当告诉被传唤人原因。但在实践中会在你签拘传证上注明原因,即所涉嫌罪名。 《公安机关办理
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节拘传 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
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第七十六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