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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提出上诉的刑事自诉案件 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二审人民法院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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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提出上诉的刑事自诉案件 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二审人民法院应当
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除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宣读第一审判决、裁定书后,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或者由检察院宣读抗诉书;如果是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法庭调查的重点要针对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实,核实证据。


2.法庭调查阶段,如果检察人员或者辩护人申请出示、宣读、播放第一审审理期间已移交给人民法院的证据的,法庭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有关证据;需要宣读的证据由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3.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应当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人员发言;抗诉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应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被告人在进行抗诉期间应当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能进行抗诉,法院的执法人员也会根据相应具体情况给予处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在抗诉之前还需要明确自身抗诉后胜诉的可能性,若是没有太大必要的便可以不进行抗诉,减少人力物力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