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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26条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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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26条的理解与适用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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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51条第2款怎么理解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冻结,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谓“财产保全”、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扣押。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的。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财产已被查封,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对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不得重复查封;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驳回申请;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驳回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不提供担保的。第九十六条申请有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