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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给付 |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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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加害给付
合同法中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有啥不一样
在债的务群中,给付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核心。在学理上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从给付义务,依附并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履行,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的义务。如合同法第266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由上述可见,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最大的区别是,前者决定了合同的类型,而后者不能决定合同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