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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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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购房合同
成都购房限购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规定一、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新购买商品住屋或二手住屋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购房人具有拟购房所在区户籍(其中户籍迁入拟购房所在区未满24个月的,应在拟购房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或户籍不在拟购房所在区但在当地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二)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产权住屋,或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屋。二、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购买商品住屋或二手住屋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房人具有上述区域户籍(其中户籍迁入上述区域未满24个月的,应在上述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或户籍不在上述区域但在当地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二)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产权住屋,或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屋。三、在我市其他区(市)县新购买商品住屋或二手住屋的,购房人应具有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四、夫妻双方离异后,任一家庭成员两年内购买商品住屋或二手住屋的,其拥有住屋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的,不得作为单独家庭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