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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办理

栏目: 法律 / 发布于: / 人气:1.2W
离婚房产分割办理

夫妻登记离婚后,男方未按协议交付房屋被前妻告上法庭。4月1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罗晓与被告丁华离婚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丰城市老城区住屋1套按离婚协议归原告所有。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共同筹资购买座落于丰城市老城区的一套住屋,但房屋产权证的产权人仅写有被告丁华的名字。2005年9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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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纠纷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标准如下,如属于以下范围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屋补贴、住屋公积金;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对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这里的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二层含义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中规定婚前财产属夫妻之一方所有,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引者注:此处十七、十八条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多数情况属共有,婚前财产及其它一些符合条件的属一方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