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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期间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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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期间解除劳动合同
拘留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因此,在劳动者被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用人单位不能立即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只能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因为,劳动者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并不意味着该劳动者就一定是罪犯,有可能只是涉嫌犯罪的人员,经审查可能不构成犯罪。


若劳动者无罪释放回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已被解除,用人单位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