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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为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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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为特别法人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为特别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人是特别法人,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是特别法人。

纳入特别法人的这四类组织在不同意义和不同程度上都具有公益性或者公共性。

特别法人中的机关法人及其机关法人的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政府一方的民事主体资格、合同属性、争端解决渠道及其社会投资者的信心,都会产生影响。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