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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约定管辖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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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约定管辖法院起诉

受案范围,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明确的管理范围,比如普通的基层法院不能审理涉外专利侵权案件,这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起诉时候,一定要明确是否在该法院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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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由当地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的,约定无效



    在某商标许可案件中,商标权所有人为南京某公司,被许可人为上海某公司,合同签订地在南京,许可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南京市法院管辖,而被许可人现要求由上海的法院立案管辖。从法院的设置来看的确不存在“南京市法院”,而南京市有一个中级法院和多个基层法院,许可合同的约定没有具体到哪个法院,显然为约定不明,但约定约定不明并不当然为约定无效。实践中,如果可以按照级别管辖标准具体到某个法院的,如可以对应到南京市中级法院的,而南京市仅有一个中级法院的,则该项约定是有效的;若不能从级别管辖来确定法院,则南京市有多个基层法院,如此则无法确定具体的法院,而该管辖约定协议应当无效,当事人只能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管辖规定,即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南京应无异议。但是,对“合同履行地”的理解则并不固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许可合同因不涉及中院管辖的情形,因此“南京市法院”的管辖约定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管辖约定协议无效,所以按照法定的“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应是南京的当地法院,而上海的法院应无权管辖。另外,若约定到某一个基层法院管辖,发生纠纷后超出该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出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预期,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可以结合级别管辖标准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