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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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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是什么意思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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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我国《民通》139条【诉讼时效的中止】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此条规定中,可中止事由发生时间被限定在诉讼时效期满前的最后6个月。中止事由是由于发生于权利人的客观原因致使其无法正常行使权力。

    我国《民通意见》172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上述即为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的内容,谢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