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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听证程序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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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听证程序的法律依据
执行听证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等重大执行事项,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听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对办案过程中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程序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灵活、方便的听证机制,举行听证。

在全国已有北京、上海、海南等十几个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执行听证规范性文件。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为例,听证程序如下:

(1)听证申请

法院根据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提出的申请或者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

(2)听证前的准备

法院于收到申请书或异议书副本五日内,将申请书或者异议书副本送达其他各方听证参加人。

(3)听证会

听证会一般包括预备、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四个阶段,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①提出申请的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或者提出异议的案外人陈述其主张以及相关事实、理由;

②相对方予以承认或者反驳,陈述相关事实、理由;

③审判长总结争议焦点,并组织各方听证参加人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④审判长或者其他合议庭成员向各方听证参加人发问,核实有关事实;

⑤经审判长许可,各方听证参加人可以就其他各方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

(4)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最后一次听证会结束后十日内作出裁定或者决定,并将结果告知各方听证参加人。依法需要作出裁定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各方听证参加人。

从程序上来看,听证会的程序类似于我国诉讼一审审理程序,主要目的即为听取双方的意见,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判定是否应当支持或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或异议。在实践中,由于执行机构的工作量大,人员不足,参加听证的法官不够重视,三人组成的合议庭经常只有承办人到场。以上是对执行听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问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