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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几天怎样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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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几天怎样定性
挪用公款定性是怎样的

挪用公款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故意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行,以及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来进行定性的,其中通过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以及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都将视为挪用公款行为。


客体: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行,以及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其中不包括财产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这点的表现在是挪用之后是想还还是不想还。犯罪对象是公款,公款应作扩大解释,包括用于救灾、防汛、扶贫、救济款物等。


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若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挪用人与使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