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说的“邮政工作人员”,是指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员、投递员、押运员以及其他从事邮政工作的人员。
本罪的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其他人员不构成本罪,如一般单位收发室人员故意延误邮件收发的,不构成本罪。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邮政工作人员违背国家法律赋予其的职责和任务,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