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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权限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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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权限下放
审批权限

第六条 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 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第九条 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