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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人可以不是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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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人可以不是房主
关于购房主体

1、此次限购主体以自然人为单位,法人及其他组织购房仍按照成办发〔2016〕37号文执行。


2、高新区南部园区或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分别作为单独的限购区域,符合限购政策的购房人只能在本区域购买住屋,两区不能交叉。购房人在上述两区域已有住屋的,不能再在上述两区购买住屋。


3、购房人具有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以外的其他限购区域户籍的,可以在上述两区域以外的其他限购区域购买住屋。


4、2016年10月1日-2017年3月23日期间已在限购区域购买二手房(房屋不在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2017年3月24日以后仍可新购一套住屋。


5、2016年10月1日-2017年3月23日期间已在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屋的,2017年3月24日以后不能再购买住屋。


6、军人购房的,其部队所在地在我市住屋限购区域的,可由其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开具部队驻扎地在本市限购区域的证明。


7、夫妻双方仅一方符合限购政策的,不能以共有方式购买住屋。


8、购房人将2016年10月1日以后购买的商品住屋转让的,不能再新购住屋;购房人将2016年10月1日-2017年3月23日期间购买的二手房转让的,并在该时间段未购买商品住屋的,可以再购买一套住屋;购房人将2017年3月24日以后购买的二手房转让的,不能再新购住屋。


9、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自然人,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的,可新购一套住屋。


10、购房人通过生效法院裁判文书取得住屋的,不审查取得方是否符合限购政策。


11、夫妻间增加共有人的,不审核取得方是否符合限购政策;继承住屋及直系亲属之间赠与住屋,不审查取得方是否符合限购政策;非直系亲属之间赠与住屋,需审查受赠人是否符合限购政策;共有人之间的买卖,不审查买受人是否符合限购政策。


12、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的,应具有本市限购区域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