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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林公租房转租

栏目: 法律 / 发布于: / 人气:8.57K
大竹林公租房转租
公租房转租
公租房为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住屋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屋;公租房不可以转租或出租。根据《公租房管理办法》,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屋: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屋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屋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屋,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屋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屋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屋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屋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屋: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屋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屋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屋,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