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生活 法律职场 纠纷问题 法律经济 律师解答 合同范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当前位置:法律知识吧 > 法律顾问 > 法律

旧合同的效力

栏目: 法律 / 发布于: / 人气:3.95K
旧合同的效力
旧的追诉标准

(1)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起诉标准的规定(公法[2001]11)


最高国家公安部关于起诉经济犯罪案件标准的规定:挪用资金(“刑法”第272条第1款)


挪用资金,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


1、挪用单位资金一万多万元,拖欠三个多月的;


2、挪用单位资金一万多元至三万元以上,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3、挪用单位资金5000元至2万元的非法活动。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管辖公安机关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2010年)第85条[挪用资金(刑法第272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用职权挪用单位资金或者向他人提供贷款的,应当立案起诉:


(一)挪用单位资金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上,拖欠三个月以上的;


(二)挪用单位资金10,000至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三)挪用单位资金数额五千元至二万元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个人使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一)提供单位资金,供其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


(二)以个人名义使用该单位的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


(三)个人以单位名义决定将其资金用于其他单位谋取私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