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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生的胎儿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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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生的胎儿有继承权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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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对此李某的妻子腹中的胎儿对李某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需要分两种情况来确定:

  一、如果李某妻子腹中的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即对李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这时胎儿享有继承权,这就要求在分割李某的遗产时要预留属于胎儿的遗产份额。这点的出发理念是由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出生而取得,依反面解释,未出生就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出生后即成为民事权利能力主体,因此,为保护未来民事主体的利益需要对胎儿的利益加以保护。

  二、如果李某妻子腹中的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这时的胎儿不享有继承权,对此,原先保留的遗产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