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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租房不愿于父母同住

栏目: 法律 / 发布于: / 人气:9.49K
申请公租房不愿于父母同住
公租房拆迁时,同住人如何认定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屋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末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屋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被拆迂公有居住屋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屋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解答》同时规定了几种不能被视为同住人的情况: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屋权利(本解答第二条所列的住屋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屋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屋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