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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送养儿子收取营养费的行为能怎么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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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送养儿子收取营养费的行为能怎么定性
对送养儿子收取营养费的行为能怎么定性
1、收取适当的营养费是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行为,不能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2、《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一)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
(三)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