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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建筑施工合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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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建筑施工合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招标完成时如果已确定了固定价,又改变为可调价的,这是违反法律虽制性规定的。《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土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 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的计价方式属于实质性内容,因此,中标的实质性内容被改变,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不应得到法律保护。我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黑白合同的处理依据,正是这一条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