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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另一半是精神病能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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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另一半是精神病能离婚吗

结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兴的事情。在中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国家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给予争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时地法律援助,保护基于爱情而要求结合的男女的正当权利;还可以帮助指导婚姻当事人,避免因无知或受欺骗而陷于不幸的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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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半是军人能离婚

能。如果协议离婚,军人夫妻两方也是能够到民政局解决离婚的。如果诉讼,首先应当确认案件的管辖法院,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军人对军人提议离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1条第2款限定:“离婚诉讼两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被告住所地法院与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法院之间进行选择。
二、军人对非军人提议离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限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时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时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非军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议离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1条第1款限定:“非军人对军人提议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非文职军人”,是指文职干部以外的现役军人,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警)官、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这里的“住所地”,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条限定,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四、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议离婚诉讼的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限定,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军人离婚案中,现役军人另一半注意,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限定,现役军人的另一半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认可,但军人一方有重大犯错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限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犯错”,能够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限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犯错导致夫妻感情破碎的情形予以判断。
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限定”具体指的是:
(一)重婚或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