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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与结案时间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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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与结案时间怎么计算

受案范围,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明确的管理范围,比如普通的基层法院不能审理涉外专利侵权案件,这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起诉时候,一定要明确是否在该法院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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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计算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

  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按照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第七条 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  第八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财产的期间。  第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