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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伤假工资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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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伤假工资规定2
深圳工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203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8.5元/小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以下情况中,用人单位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1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下岗待工人员:


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该生活费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3、职工请事假的:


职工请事假,按照未提供“正常劳动”认定,企业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因此,劳动者请事假的,如按照请假期限长短来进行计算,最后发放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法律规定企业不得扣减事假以外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