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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中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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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中的人格权
问一下那个关于著作权的人格权的问题
著作人格权主要是保护著作人之名誉、声望或其他无形的人格利益,该项权利因具有一身专属性,故不得让与或继承(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本权利包括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同一性保持权,分述如下:[1] 公开发表权: 公开发表权系谓,著作人将‘尚未公开发表’之著作以发行、播送、上映、口述或其他方法向公众公开其著作之内容,这项权利包含是否公开,何时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但是如果著作人是公务员,又依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之规定,著作财产权归属法人享有时,则公务员不享有公开发表权。另外,若具有下列情形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开发表著作: 1.将著作财产权让与他人或授权他人利用,因著作财产权之行使或利用而公开发表者。因为既然让与或授权他人,却又不公开发表,那让与或授权利用即无意义,所以此种情形推定著作人有同意公开发表。 2.著作人将“美术著作”或“摄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制物让与他人,受让人以其原件或重制物“公开展示”,其理由同上,但须注意,限于美术和摄影著作,且公开发表方式限于展示。 3.依学位授予法所撰写之硕士、博士论文,又该著作人已取得学位者。 4.依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及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由雇用人或出资人自始取得尚未公开发表之著作财产权,雇用人或是出资人将著作财产权让与、使用或利用而公开发表著作者。 姓名表示权: 依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著作人于著作之原件或其重制物上或于著作公开发表时,有表示其本名、别名或不具名之权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权利。”但是如果著作人是公务员,又依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之规定,著作财产权归属法人享有时,则公务员不享有公开发表权。 同一性保持权: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窜改或其他方式改变著作的内容、形式或名目至损害其名誉之权利。” 以上就是关于著作权的人格权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