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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机构转让协议

栏目: 法律 / 发布于: / 人气:1.79W
托管机构转让协议
银行金融机构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