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未经批准严禁向通信卫星发送信号的通告
近来经常发现一些不明信号发向国内通信卫星和我国租(购)用的国际通信卫星转发器,严重干扰了我国的卫星通信(包括公用和专用长途报话、数据、传真、电视和广播节目的传送)。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严格无线电通信纪律,保证卫星通信的正常进行,特通告如下。
颁布单位: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已变更)
文 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1990-11-07
实施时间:1990-11-07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一、严格通信纪律,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向通信卫星发送信号。
二、如在已经批准的频率计划之外,确需向通信卫星发送信号进行测试和试验,应提前一个月向邮电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报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申请内容包括发射日期、时间、频率、上行EIRP、占用频宽等,并明确可供监测检查的站标、呼号。
三、今后,未经批准而擅自向通信卫星发送信号者,一经查出,将按照违反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各条规定,请各部门各单位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好空中电波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