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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醉驾的处罚规定都有哪些处罚?

栏目: 醉驾 / 发布于: / 人气:1.86W

教师醉驾的处罚规定都有哪些处罚?

教师作为我国比较神圣的职业,在我国是一个比较受尊重的人群。他们不但担负着我国的教育事业,作为为人师表对自己的一言一行也应该严于自律。那教师醉驾的处罚规定都有哪些处罚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讲解这类人群的处罚规定和处罚措施。 

教师醉驾的处罚规定都有哪些处罚?

在道路上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由其单位给予降低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的行为的;  

(六)逃避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我国对教育事业一直十分重视,对于这类人员的正式职工一般都采取事业单位责任编制,给与这部分人相应的福利待遇和相应的报酬。如这部分人触犯法律,我国给与较为严厉的处罚和开除决定。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