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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转业安置到企业的待遇有什么规定

栏目: 转业 / 发布于: / 人气:3.19W

士官转业安置到企业的待遇有什么规定

一、士官转业安置到企业的待遇有什么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一般情况下士兵转业由地方民政局、劳动局等部门负责安置。副团(不含)以下军官由地方人事局负责安置,副团以上军官由组织部负责安置。

1、所有接收安置单位,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转业士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2、转业士官被分配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后,均执行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接收单位应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同技术职称或等级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间一并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

3、接收安置单位如没有参考依据的,其工资福利待遇就高参照乡镇(街道)或市级部门编外工勤人员待遇执行。

4、被安置到国有企业单位的转业士官,无论从事何种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

二、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

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二)坚决将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尽快安排到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在切实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及时拟订、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各地区务必于2005年8月底前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

(三)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

要督促有关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

(四)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明确规定,对于士官转业的工作安排必须要引起高度的重视,因为这些军人都曾经为我国的建设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所以对于这些转业的军人应该是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以及优厚待遇的。因此士官转业安置到企业以后,在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的同时,可以直接上岗,不存在所谓的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