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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司法解释

栏目: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发布于: / 人气:1.49W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传播性病罪司法解释

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一)本罪属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 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必须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如通奸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不构成本罪。

(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惩性病的;

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3、通过其他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