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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司法解释

栏目: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发布于: / 人气:1.55W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司法解释

(一) 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二) 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 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

(四)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